第163章(2 / 2)
“两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,也不太奇怪,毕竟立法这种玩意儿,甚至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,其他国家想要照抄,那就抄呗。”
“有些国家甚至很愿意让其他国家学着自己进行立法,毕竟有句我们非常耳熟能详的话,‘学我者生,似我者死’。”
“这句话之外,又有一句相辅相成的话,就是当你学会了我,你也就成为了我。”
“事实上,日本后来能和德国一起搞法西斯这种事情,未尝没有日本学了很多德国制度的原因在。”
“《法院构成法》事实上参照了1877年德国的《法院组织法》制定,分为法院、检事局等,将普通法院分为了区法院和地方法院,控诉院和大审院。”
“普通法院采用了审检合一的制度,区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,如果不服区法院的判决,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,”伍爱华科普道:“至于说控诉院,在全国共有7个,作为地方法院的二审和区法院的三审法院。大审院则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,终审法院,不得不说这个名字非常具有日本的特色,看起来就很像日本人取出来的名字。”
“《行政裁判法》则是规定了行政法院,日本的行政法院设立在东京,只审理行政违法。”
“因为日本当时还处于帝国的状态,所以当时还设立了军法会议和皇室法院,专门处理军事违法犯罪和皇室的纠纷诉讼。”
“明治设立了这样的审判制度,但是就日本社会那种情况,处于日本帝国之下,究竟有没有司法公正公平,大家懂得都懂,自由心证,这里我们就不多加讨论。”
“只能说,在战败之后,日本被美国全面接手,后来的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,虽然依然是大陆法系,但是和德国有了很大的区别。”
“1947年,日本重新颁布《法院法》,废除了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,将法院体系直接确立为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、地方法院、简易法院。”
“1947年,日本颁布了《检察厅法》,设立最高检察厅、高等检察厅、地方检察厅、区检察厅,行使检察权。”
“1949来了,日本再次颁布《律师法》,修改了1893年制定的《律师法》,至此,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构成了日本社会的‘法曹三’。”
“不得不说,美国人就是简单直接,这么一梳理,各级名称确实比之前要好记忆多了。”伍爱华说出了自己的猜测:“我个人合理猜测,美国人就是记不住日本那什么控诉院大审院,所以给他们直接改成了最高、高,这两种名称真的太具有两种国家的命名特色了。”
“失去了自己特色命名的日本人当时肯定很不开心。”
伍爱华这么一说,戚继光就回想起那些倭寇珍而重之并且取名的物品,忍不住感慨:“这么一总结,确实是有那味儿了,倭寇是喜欢这样。”
这么想着,戚继光很快想到了自己的工作:“或许这也能成为在沿海排查倭寇的有利手段?毕竟来卧底的,基本都有点文化水平,应该很难拒绝这些命名方式?”